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9-15     (阅读:)

川外发〔202341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621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1.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2.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2375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程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发﹝201313 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 号)、《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14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以下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规范礼仪、热情周到、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做到既遵守相关规定,又热情、周到、细致,能够体现学校及地方特色。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以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原则上与主城区的市级部门之间不安排公务接待。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机制,对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对口接待。

(一)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报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公务接待前各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1),报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各类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二)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并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六条 公务接待必须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管控规模及形式,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边界或高速路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迎送标语横幅,不打迎送字幕,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数,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内容无关的活动;不得在私人会所、营业性娱乐场所、健身场所、高档餐饮场所、旅游景区等场所安排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来校宾客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负担来宾住宿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香烟、鲜花、水果。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安排接待工作陪餐一次,开支标准不超过100/人,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应优先安排在学校餐厅和食堂,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车人员及用车数量。

第十条 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作为“三公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开。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学校餐厅和食堂就餐应使用内部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标准执行、经费管理、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切实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及经费控制。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外事(含港澳台事务)等其他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外国语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川外发﹝202087号)同时废止。




川外发〔2023〕41号附件1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川外发〔2023〕41号附件2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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