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印章管理与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组织机构的印章管理工作,规范用印程序,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党委印章)、“四川外国语大学”印章(含钢印章,以下简称行政印章)、学校统一管理的校领导名章、学校授权职能部门开展各类专项业务而使用的专用印章(以下简称学校业务专用章)、校内各单位的印章、以及冠有“四川外国语大学”字样的各类公务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三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
(一)学校党委和行政印章(含钢印)根据上级单位的相关批文等文件制发和启用。
(二)学校业务专用章由职能部门提交党政办公室复核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学校审定。
(三)校内各单位的印章须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相关文件,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1)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完成刻制审批程序的,由申请单位持学校的介绍信和有关审批材料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刻制和启用新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手续和有关规定办理,严禁私自刻制和启用新印章。新刻印章须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印章备案登记表》(附件2),在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印章因破损、遗失或机构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印章废止申请表》(附件3)和《四川外国语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1)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须由原单位先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重新刻制。
印章因破损、机构变更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原印章应按规定妥善处理;印章因单位撤销终止使用的,原单位负责人在学校发文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移交档案馆封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和校领导名章的制作、管理与使用;统筹校内各单位印章的审批、启用;指导、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校内各单位印章须安排专人集中统一保管。
(一)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和使用校级各类印章,党政办公室实行专人管理和使用。
(二)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审批人是主要责任人,各单位要指定政治可靠且组织性、纪律性强的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三)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用印质量。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随用随锁,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地点。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八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党委印章
党委印章代表学校党委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证书、证明等;由学校党委审批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登记簿、预备党员考察登记簿等党员材料;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其他依照规定,需要加盖党委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二)行政印章
行政印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代表学校行政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以学校行政名义填报或出具的各类报表、项目申请书、成果申报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生录取通知书、毕业生档案登记表、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各类证件等;其他依照规定,需要加盖行政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三)钢印章
用于压印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证书,一般不得单独使用。
(四)校领导名章
用于需要加盖校领导名章的证书、聘书、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材料、审批表、信函、证明等公务文书。
(五)学校业务专用章
用于各职能部门依据授权开展相关业务,不得超出业务范围。
(六)校内各单位印章
用于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经学校批准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呈交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等。
第九条 校级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校领导审批事项
1.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凭经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的发文审批表用印。
2.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统计报送的各类报表、申报书、计划书等用印,须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印章使用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用印申请表),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特别重要的文件和材料须经校内有关程序审批通过。
3. 党委书记、校长名章使用需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并出具用印申请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必要时须报主要领导签批。其他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归口职能部门审批事项
1. 以学校名义制发或出具的证书、证件、证明、聘书、招录通知书、成绩单、奖状等常规证书证明等用印,须填写用印申请表,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用印时需附名册、文件或其他审批材料。
2.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簿、预备党员考察登记簿、入党志愿书等党员相关材料由党委组织部归口审核,出具用印申请表用印。
3. 各类项目、课题、课程建设、基金、专利、结项的申报书、任务书等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报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登记,出具用印申请表用印。批量办理的需附名册。
4. 其他涉及教职工和学生个人事项需加盖学校印章的材料用印,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并出具用印申请表。
第十条 印章使用要求
(一)用印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用印前必须按各级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材料的种类、事由、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未经审批,严禁擅自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及信息不完善的材料上加盖印章。
(二)印章应盖在文件落款的机构名称和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端正、清晰;各类合同、协议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印章。
(三)用印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印章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准确登记,责任到人。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学校印章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建立用印办理程序和审批制度,明确各印章的使用范围与使用流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四川外国语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
附件2 四川外国语大学印章备案登记表
附件3 四川外国语大学印章废止申请表
附件4 四川外国语大学印章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