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外发〔2023〕84号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2023年11月23日校长办公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四川外国语大学公务车保养维修申请表
2. 四川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23年12月3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杜绝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发生各类违规现象,根据《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按规定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严格遵循严谨合规、实事求是、节约高效、定向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的统筹部门,主要负责学校领导、校级活动、机要通信、应急处置等事项用车的总体协调工作,及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发布工作。
党政办公室、党委保卫部、后勤基建管理处等车辆归口管理部门,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管理本单位配备的公务用车,并做好司勤人员日常管理与调度、公务车辆常用证照的管理等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的监督、检查与问责。
人事处负责公务用车司勤人员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经费的预算保障和报销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公务用车的审计监督。
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与处置及相关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车辆配备与处置
第五条 学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中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和保留车辆情况,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以购置、租赁等方式配备公务用车。
第六条 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机要通信用车、业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应当配备国产新能源汽车,做到应配尽配。确因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无适配新能源车型的,须从严控制,按程序报批,并遵循以下采购配备标准:轿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小型客车、中型客车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大型客车价格45万元以内。严格控制配备燃油越野车(含SUV车型)、商务车。
(二)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国产新能源轿车,以扣除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配备国产新能源越野车(含SUV车型)、商务车的,扣除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不得超过25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七条 公务用车是特殊的国有资产,未按程序报经市教委审核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改变公务用车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以上且无维修使用价值的(部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或未达到上述条件,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等由专业机构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无法修复的,可以申请报废。
第九条 学校按规定更新车辆或因机构撤并、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等情况需处置公务用车的,应当报市教委审核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第三章 车辆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信息化管理。车辆统一纳入“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规范张贴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标识,并按有关要求统一集中安装、使用OBD设备。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应经过“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调度,确保全程留痕。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暂未安装 OBD 的车辆,可不录入车辆调度信息。运行费用录入应当全面准确,未产生任何运行费用的车辆,须在“备注”栏填写原因。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市外办理公务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自有保障不足的,可通过社会定点租赁方式解决。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时,可统筹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租赁车辆必须遵循“一事一租”原则,严格遵守“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规定。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租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租赁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学校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遵循“费用相对较低、路程相对较近”的原则,到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定点维修。在需要进行维修保养时,车辆驾驶人员需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公务车保养维修申请表》(附件1),然后经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方可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车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加油卡的管理和监督。加油卡只能用于公务用车加油,不得用于私人用车;不得私自转借、挪用加油卡。车辆归口部门应当对加油卡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和明细记录,定期检查加油卡使用情况,确保使用合规。
公务租车应当租用重庆市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单位的车辆,不得向名单范围之外的其他机构或私人租用。公务租车须由租车单位提前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见附件2)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相对固定,一人一车,关注车况、定期检查,全面负责。严禁酒后、疲劳驾驶,日常行车过程中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秉持“安全第一,热情服务”的基本原则,不断总结和交流服务经验,持续提升服务质量。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驾驶员时,应履行车辆交接手续。
公务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指定地点停放制度,统一规划停放地点,原则上回校停放,特殊情况须报车辆归口部门审批。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在校内指定停车场。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等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校务公开范围,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的监督、检查与问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审计处负责对公务用车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违规长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个人提供配备车辆的;违规租赁社会车辆变相增加公务用车的;
(五)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违反规定擅自驾驶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加油、租赁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对公务用车进行注册登记、变更转移、拍卖报废的;
(九)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界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川外发〔2023〕84号附件1 四川外国语大学公务车保养维修申请表
川外发〔2023〕84号附件2 四川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