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
(2016年8月5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生效。根据2023年4月24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50年,时名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政大学俄文训练团,1951年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高级步兵学校俄文大队,1952年转设为西南人民革命大学俄文系,1953年建成为本科学制的西南俄文专科学校,1959年更名为四川外语学院。1986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3年更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同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9年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授予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21年被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确定为重庆市高水平新文科建设高校、重庆市国际化特色高校建设单位。建校以来,学校从一所外语类单科院校逐步发展为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多科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外国语大学”,缩略名为“川外”。英文名为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缩略名为SISU。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33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sis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致力于发展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外国语大学。
第七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遴选、任命校级领导。管理者依法指导学校制定、实施发展及改革规划,督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规、政策情况,规范及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八条 举办者及管理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依法维护学校权益,保障学校依办学自主权独立开展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
第九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办学规模及学校总体发展目标,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三)根据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四)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五)根据国家规定及学校发展情况,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情况及精简、效能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确定教学、教辅、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依照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教职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对国家提供的财产、举办者提供的各类经费、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所有的资产进行管理及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基本功能与社会责任
第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担当新发展使命,牢固树立守正创新、融合特色的发展理念,以“新文科”“双一流”建设为引领,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办学质量,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立足重庆,服务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高素养的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交流才能、创新精神的外语高级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高度重视教育教学质量发展,坚持高质量发展目标不动摇,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育教学质量报告,接受举办者和管理者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接受专门机构对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科定位为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国家及地方需要、社会发展和办学实际,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把科学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道德,支持协同创新与自由探索。
第十六条 学校把文化传承与创新和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坚持国际化办学特色,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健全开放办学体系,推动中外人文交流,不断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七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包括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育、网络教育、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以及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地融入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作用。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集体,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教育方针。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及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如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常委会研究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学校其他教职工;
(四)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籍管理并实施学生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工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立行政职能机构,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和其它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院(部),学院(部)设立、变更及撤销由校长提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部)依照学校章程,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其他管理工作。
学院(部)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向学校提出设立、变更及撤销内设机构的申请,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常委会决定。
第三十条 学院(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
学院(部)党支部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院长(部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是具体承担学校各项基本功能的基层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学校章程,设置本单位内部机构,制定学院(部)管理制度;
(二)依据学校章程及授权,制定学院(部)发展规划,开展教学活动、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科研及其他学术活动,提供社会服务,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教育及管理本院(部)学生,依据学校规定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四)管理本院(部)教职工,依据学校规定制定学院(部)教职工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院、所、中心、实验室)的职责参照学院(部)执行。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与学术相关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学校学科及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实施办法,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评定重大学术奖励及相关学术项目评奖的申报推荐,评定教学成果奖,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章程;
(五)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建设和维护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六)提议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定由专门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学术事项;
(七)指导、促进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八)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它重大学术事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成员包括各学院(部)等教学研究机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和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规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通过各分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二)确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名单;
(五)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六)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八)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的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数为九至二十五人的单数,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研究、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中长期教学改革和发展规划;
(二)对学校各学科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指导、研究和审议学校课程、实验、教材、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
(四)指导、研究和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
(五)接受校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教学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人。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教学副校长(或教学副校长授权教务处处长)关于学校上一年度的教学工作报告,以及本年度的教学工作计划。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分委员会。
二级教学单位可以成立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指导组。二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指导组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议推荐的专门组织。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
(二)根据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研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各级别的晋升指标与学科评议组各级别的推荐指标;
(三)处理决定职称申报与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人。
学校制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章程,职称评审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按照对应岗位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聘任岗位等级享受有关待遇,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三)公平获得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获得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和管理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任、有关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二)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依法依规接受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与自身相关的工作、业绩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学校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环节的首要标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完善教职工培训体系,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监督、惩处制度,建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工对惩处提出的异议和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注意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外籍教师、兼职教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国际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助、贷、勤、补、免”等方式予以资助和帮助,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健康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需求。学校对学生的课内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劳动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它公益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对学校涉及自身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群团组织及民主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占多数。
学校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学校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召开学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学校教代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
学校教代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学校教代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学校建立二级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共同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共青团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基本职责。
学校团委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章 校友会与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或接受过培训的人员(时限为3个月以上)。校地合作处负责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学校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学校校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四川外国语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学校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学校理事会由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外部成员以及学校与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内部成员组成。
学校理事会履行对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帮助筹措办学资金、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等职责。
学校理事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办学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校争取社会捐赠和资助,合理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和办学经费。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跨年度平衡、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推进民主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的学校所有的其它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教学信息化、科研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谐与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标识包括校训、徽标、徽章、校旗、校歌、校庆日、网址、微信公众号等识别学校的重要标志。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海纳百川,学贯中外”。
第七十四条 学校徽标为地球状,色值为RGB(61,106,159) CMYK(81,58,22,0)。学校英文缩写的第一个字母S环绕地球,在SISU字母之下,有“重庆”字样;学校中文校名指向圆心,呈向心分布。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徽章为题有郭沫若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规格为5.5厘米×1.7厘米。教职工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的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校旗为蓝底白字长方形旗帜,规格为192厘米×288厘米,旗面中央是学校徽标,下方为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校歌为《四川外国语大学校歌》。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公历的5月4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校发布生效。本章程的修改亦须经由上述程序。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规范,是制定校内其它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据章程修改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须修改章程内容的;
(二)学校分立或合并的;
(三)学校名称、标识、办学理念、办学宗旨、类别层次、发展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受理对违反章程行为的投诉。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学校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部门原有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