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18     (阅读:)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下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经学校2016年9月20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6年10月9日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学校财经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并为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12年第17号)和《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有关人员。在确定具体审计对象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任职时间较长,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四年及以上;

(二)对学校资源有管理和分配权;

(三)社会和师生关注度较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内,任职期满或因晋升、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为推动和加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由党委书记、校长、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中各指定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承办有关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应相互配合,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监察处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确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商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有关的制度;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审计结果落实处理等情况。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组织部原则上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对象建议名单;

(二)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并确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确定的审计对象,拟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通过;

(四)审计处根据批准文件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

(四)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十二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党委组织部提出委托,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学校主要领导可直接决定对有关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若因内审力量不足或其它原因,审计处可提出建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干部的基本情况,根据被审计人和相关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人和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联席会议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提交相关资料;被审计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的述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审计组。

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九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方案通过审查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及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按规定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处;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小组在接到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后,要认真研究、修订,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明确被审计对象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小组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处,由审计处负责人组织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长审批签发,再送交党委组织部,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组织、纪委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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