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经学校2016年10月11日第2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龙头,是衡量学校学术地位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发展优势学科,培育一流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培育交叉学科,形成结构合理、生长有序的学科生态体系,培养一批国内具有重要影响,接近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重点学科群,带动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高学校社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及《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渝教研〔2006〕2号)、《重庆市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渝教财〔2002〕3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学科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学科是指通过规定程序,择优遴选和重点支持建设的市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重庆市及学校的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不断增强学校学术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及资助周期为5年,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及资助周期为3年。根据发展需求、学科基础及专业特点,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分类指导、扶持及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确定、条件建设和经费投入、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加强协调、督导和检查,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学校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其基本职责是:
(一)对全校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评估考核情况进行审议;
(二)对新增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进行审查,并形成关于申报顺序的意见;
(三)研究确定市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并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
(四)对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或者审定;
(五)对全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对学科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学校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科建设规划办公室 (下称 "学科办")承担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草拟学校有关重点学科建设文件,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二)组织和协调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院系落实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在学校规定权限内与财务处共同监督全校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四)组织和协调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信息服务工作;
(六)处理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各院系负责本院系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院系设学科秘书,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院系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学科制订发展规划;
(二)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三)审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重点学科的申报以及接受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审定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六)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七)对重点学科提供其他经费支持;
(八)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它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有关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总结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订、执行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二)制订并实施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四)组织学科团队具体实施重点学科申报和接受考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五)组织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
(六)组织学科团队制定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七)组织学科团队总结学科建设情况,撰写学科建设年度总结及各类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八)组织落实学校、院系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十条 市级重点学科
市级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目录进行申报。其申请与遴选按照《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渝教研〔2006〕2号)及当年申报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
(一)申报条件
校级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定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办备案的在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范围内我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目录申报。申报条件如下:
1. 申报学科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根据学校实际,有些学科虽然尚不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权,但确有特色和竞争力,有较强的发展能力,社会需求前景好,也可以申报;
2. 已经形成具有特色的相对稳定的两个以上研究方向,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重要的实际意义,研究方向能够反映本学科学术发展的前沿水平,特色突出;
3. 学科点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学历(学位)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团结协作,具有开拓进取精神且相对稳定的学术队伍;
4. 申报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术造诣深,教学和科研水平突出,具有创新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方向带头人应具有正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年龄不满60周岁,近5年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一定数量和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承担或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课题,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5. 申报学科有较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出较高质量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在教学改革方面成绩突出,科研成果水平较高或已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6. 有较先进的实验设备、较完备的实践教学条件,较齐全的图书资料,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
(二)遴选原则
1. 根据学科建设的现有基础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学科遴选应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并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
2. 重点学科的遴选既要突出我校外语学科特色,又要兼顾多科性大学的发展要求,特别要注意有发展潜力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3. 鼓励跨院系、跨教研室组建重点学科,凡根据交叉学科发展动态,结合我校实际所组建的新兴交叉学科,并在重庆市内以至国内有竞争力的,将予以重点扶持;
4. 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
(三) 遴选程序
1. 所在院系根据重点学科评选条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报表》,并提供各种证明材料;
2. 学科办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3. 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市级重点学科给予原则上按1:1投入配套经费(其中,未获得市级经费支持的立项建设市级重点学科由学校按照市级相应类别给予经费投入);校级重点学科每年投入建设经费8万元;立项建设的校级重点学科每年投入建设经费5万元。
学校还将投入专项经费,努力将市级优势学科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学科。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平台条件、科学研究、学术队伍、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经费要根据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各院系根据重点学科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制定年度经费开支计划,须报学科办备案。经费年度开支计划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改。经费年度开支计划中,用于校内在职人员科研奖励等劳务费不得超过年度投入经费的40%。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设立专门账户,由学科带头人规划使用,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报销。重点学科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各院系应按学校财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编报有关的报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对批准建设的校级重点学科,第一年进行学科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自我检查;第二年起,学科办依据《四川外国语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评估专家组,对规划实施、建设组织管理和建设现状等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综合评估成绩为“优秀”者,在下一轮校级重点学科申报评审中享有优先权。管理不善、建设速度缓慢、没有相应投入或挪用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的现象,要限期整顿,直至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 市级重点学科获准立项建设后,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建设规划,学科办在建设周期内提前半年至一年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外语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外办〔201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