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外办发〔2017〕48号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细则(试行)》经学校2017年4月20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7年6月14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广阔的国际视野、较强的综合实践能力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掌握本门学科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严谨、求实的学风,博士学位论文有独特的见解和创新,能反映学术前沿动态,对国家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本学科做出创造性成果;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论文评阅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达到学校相关要求;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按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修完全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中期考核,方可申请撰写学位论文。
第四条 获准撰写博士学位论文者,须在中期考核后六个月内举行论文开题报告会。论文开题报告审核小组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5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论文作者应在开题报告中对论文选题理由、课题价值、研究方法、详细提纲、进度计划等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论文写作语言须经过指导教师同意,并须在开题时予以说明。开题报告获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专家同意通过后,方可开始撰写论文。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可按有关规定再次申请开题,第二次开题仍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论文选题一经审核确定后,一般不得任意更改,因特殊情况更改选题者,仍须再次经过开题报告审核。
第五条 开题报告获得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质、按量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提交导师审阅;导师认为论文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有关规定,论文方可打印,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阅和答辩。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七条 学位论文格式由各学科参照学术标准执行制定。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必须遵循本学科的学术规范,同时也应遵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中的关于学术纪律的相关规定。博士研究生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6万词(外文)或者10万字(中文)。
第八条 论文内必须附有“独创性申明”,申明论文为原创成果。学位论文须通过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学术不端检测,一经发现剽窃行为,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位论文提交后,各博士生培养单位组织预答辩,预答辩应至少在正式答辩1个月前进行;预答辩委员会由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预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论文修改提出要求,并就是否同意论文进入评阅阶段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评阅阶段。论文撰写人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后方可提交论文终稿。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2名是校外专家。相关学科方向导师组推荐不少于10名评阅专家,研究生院从推荐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专家。评阅人一致同意申请人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培养单位方可组织答辩。评阅人中如有一人不同意申请人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获得同意后方可组织答辩。如有两名以上(含增聘的评阅人)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论文评阅未获通过,不能组织答辩。论文评阅未通过者可在半年后、两年内重新申请评阅一次。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为校外同行专家。答辩专家由研究生院从专家库随机选择。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人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不通过”三种。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者视为通过答辩。如表决结果为“有条件通过”,申请人须在答辩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修改并提交研究生院组织审核。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可在半年后、两年内重新申请论文预答辩、评阅及答辩。如仍未通过者,不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由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会议,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申请条件逐一进行全面审核。表决程序和方式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组)条例》(川外办发〔2015〕35号)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对拟授予博士学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审查过后方可授予学位;对公示无异议者进行授位。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2017年4月20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