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和提升内部治理能力,保障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和《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教办〔2013〕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是党和国家机关颁布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各部门单位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决定要求,公布制度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校内各单位须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的种类
第六条我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学校有关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或周知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我校公文按行文级别分为校级文件和校内各单位文件。
(一) 凡校党委、校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行文,盖校党委、校行政公章。
(二)凡党政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的会议纪要,以党政办名义行文,盖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公章。
(三)校内相关单位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行文,盖校党委、校行政公章。
(四)凡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校内各单位名义行文,盖校内各单位公章。
(五)涉及校内两个及以上单位职责范围内事项,以相关单位名义联合行文,套主要牵头单位版头及发文代字,盖全体联合行文单位公章。
第三章 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
第八条各类公文版头及适用范围。
(一)带有发文字号的“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文件”“四川外国语大学文件”版头,用于学校党委、行政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相关工作,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公布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机构设置或调整、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颁布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等。
学校党政各部门向全校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也用“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文件”“四川外国语大学文件”版头,编相关部门发文字号,加盖学校党委或行政印章。
(二)带有发文字号的“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四川外国语大学”版头,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党委规范性文件报备,党委、行政重要事项报备审批等。
(三)带有发文字号的“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四川外国语大学办公室文件”版头,除用于制发本单位公文外,还用于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传达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或决定,布置相关工作,发布相关事项等。
(四)无发文字号的“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四川外国语大学”版头,用于学校党委和行政根据需要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五)“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会议纪要”“四川外国语大学会议纪要”版头,用于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者用于学校重大专项工作会议纪要。
第九条发文字号及适用范围
(一)公文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号和发文序号三部分组成。例如:川外委文〔年份〕编号、川外委发〔年份〕编号。
(二)上行文与下行文的发文代字及适用范围如下。
承办单位 |
发文代字 |
适用范围 |
用印情况 |
纪委、纪检监察室 |
川外纪 |
纪检监察相关工作上行文 |
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驻四川外国语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公章 |
川外纪发 |
纪检监察相关工作校内发文 |
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 四川外国语大学纪检监察室公章 |
党政办公室 |
川外党办 |
制发本单位公文外,还用于根据学校党委授权,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传达学校党委的决议或决定,布置相关工作,发布相关事项等 |
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
川外校办 |
制发本单位公文外,还用于根据学校行政授权,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传达学校行政的决议或决定,布置相关工作,发布相关事项等 |
四川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公章 |
组织部 |
川外组干 |
干部任免决定、干部工作相关 报告 |
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公章、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公章 |
教务处 |
川外教 |
教学、教务相关一般事项通知 |
四川外国语大学公章 |
川外学位 |
学位授予和撤销相关文件 |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位委员会公章 |
人事处 |
川外人才 |
非在编人员岗位聘用通知 |
四川外国语大学人才交流中心公章 |
川外人事 |
在编人员岗位聘用通知 |
四川外国语大学公章 |
学生处 |
川外学 |
1. 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思政教育和校级活动通知; 2. 校级奖学金表彰决定 3. 给予学生处分决定、解除学生处分决定。 |
四川外国语大学公章 |
川外学函 |
1. 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相关通知 2. 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相关通知 3. 学生资困助学工作相关通知 4.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相关通知 5.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相关通知 |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工作处公章 |
研究生院 |
川外研 |
转发上级单位文件、通知、一般事项等 |
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公章 |
川外研学位 |
下发校学位评定委员(研究生组)相关决议等 |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 |
川外学科 |
转发上级单位文件、通知、一般事项等 |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公章 |
工会 |
川外工 |
报上级工会审批、转发上级单位文件、通知一般事项等 |
四川外国语大学工会公章 |
第四章 行文管理
第十条公文内容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行文内容应符合事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篇幅力求简短。
第十一条行文格式按《最新国家标准公文格式》行文,格式另行下发。
第十二条除学校规定的发文代字之外,各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其它发文代字。
第十三条发文程序。上行文发文必须通过OA发文审批程序,如特别紧急情况,校领导审签《发文审批表》后制发文,但成文也需要在OA上补走发文审批程序。
各单位使用相关发文字号发文,原则上通过OA发文审批程序,由分管领导审签后制发文,加盖公章,并每月报送至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发文人员。各相关单位需要确定1名发文人员专门负责发文,定期参加学校举办公文培训、公文办理内部研讨和接受发文指导。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公文,严把行文、政策、文字、体例这“四关”。公文审核的重点包括:是否需要行文、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需要会签、是否有政策依据、材料是否确实、是否符合公文格式、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主附件是否完整。
第十六条错情通报。学校党政办定期将对各单位发文进行检查并适时进行错情通报,通报情况计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七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校内外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八条校外文件由党政办登记编号,填写公文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校领导批示后办理。校内任何机关或单位收到上级正式公文,或外出开会带回的正式公文,须送党政办登记办理,不得直接签批或传阅。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在收到党政办签转的公文后,不得延误、推诿,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党政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党政办收到校内其他单位呈报的公文时,应进行审核。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的相关部门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公文,党政办应及时送分管校领导批示;党政办按校领导批示意见应尽快转交给承办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公文,党政办有权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送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政办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二十二条涉密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销毁涉密公文应当按上级要求,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章校内请示
第二十四条适用于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第二十五条行文格式按《最新国家标准公文格式》行文。
第二十六条请示流程。通过OA校内请示程序,由本单位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七条请示人员。各相关单位确定1名人员专门负责发起校内请示流程,参加学校举办公文培训、公文办理内部研讨和接受发文指导。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审核请示,严把行文、政策、文字要求。审核的重点包括:是否有政策依据、材料是否确实、是否符合公文格式、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主附件是否完整、请示流程内容摘要是否填写。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九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件。
第三十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外语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