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公文处理办法(修订)
2022-04-18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和提升内部治理能力,保障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和《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教办〔2013〕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是党和国家机关颁布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各部门单位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工作决定要求,公布制度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校内各单位须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的种类

第六条我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学校有关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或周知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我校公文按行文级别分为校级文件和校内各单位文件。

(一) 凡校党委、校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行文,盖校党委、校行政公章。

(二)凡党政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的会议纪要,以党政办名义行文,盖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公章。

(三)校内相关单位以校党委、校行政名义行文,盖校党委、校行政公章。

(四)凡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校内各单位名义行文,盖校内各单位公章。

(五)涉及校内两个及以上单位职责范围内事项,以相关单位名义联合行文,套主要牵头单位版头及发文代字,盖全体联合行文单位公章。

第三章 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

第八条各类公文版头及适用范围。

(一)带有发文字号的“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文件”“四川外国语大学文件”版头,用于学校党委、行政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相关工作,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公布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机构设置或调整、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颁布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等。

学校党政各部门向全校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也用“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文件”“四川外国语大学文件”版头,编相关部门发文字号,加盖学校党委或行政印章。

(二)带有发文字号的“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四川外国语大学”版头,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党委规范性文件报备,党委、行政重要事项报备审批等。

(三)带有发文字号的“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四川外国语大学办公室文件”版头,除用于制发本单位公文外,还用于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传达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或决定,布置相关工作,发布相关事项等。

(四)无发文字号的“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四川外国语大学”版头,用于学校党委和行政根据需要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五)“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会议纪要”“四川外国语大学会议纪要”版头,用于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者用于学校重大专项工作会议纪要。

第九条发文字号及适用范围

(一)公文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号和发文序号三部分组成。例如:川外委文〔年份〕编号、川外委发〔年份〕编号。

(二)上行文与下行文的发文代字及适用范围如下。

承办单位

发文代字

适用范围

用印情况

纪委、纪检监察室

川外纪

纪检监察相关工作上行文

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驻四川外国语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公章

川外纪发

纪检监察相关工作校内发文

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

四川外国语大学纪检监察室公章

党政办公室

川外党办

制发本单位公文外,还用于根据学校党委授权,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传达学校党委的决议或决定,布置相关工作,发布相关事项等

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川外校办

制发本单位公文外,还用于根据学校行政授权,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传达学校行政的决议或决定,布置相关工作,发布相关事项等

四川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公章

组织部

川外组干

干部任免决定、干部工作相关

报告

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公章、中共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公章

教务处

川外教

教学、教务相关一般事项通知

四川外国语大学公章

川外学位

学位授予和撤销相关文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位委员会公章

人事处

川外人才

非在编人员岗位聘用通知

四川外国语大学人才交流中心公章

川外人事

在编人员岗位聘用通知

四川外国语大学公章

学生处

川外学

1. 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思政教育和校级活动通知;

2. 校级奖学金表彰决定

3. 给予学生处分决定、解除学生处分决定。

四川外国语大学公章

川外学函

1. 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相关通知

2. 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相关通知

3. 学生资困助学工作相关通知

4.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相关通知

5.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相关通知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工作处公章

研究生院

川外研

转发上级单位文件、通知、一般事项等

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公章

川外研学位

下发校学位评定委员(研究生组)相关决议等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

川外学科

转发上级单位文件、通知、一般事项等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公章

工会

川外工

报上级工会审批、转发上级单位文件、通知一般事项等

四川外国语大学工会公章

第四章 行文管理

第十条公文内容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行文内容应符合事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篇幅力求简短。

第十一条行文格式按《最新国家标准公文格式》行文,格式另行下发。

第十二条除学校规定的发文代字之外,各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其它发文代字。

第十三条发文程序。上行文发文必须通过OA发文审批程序,如特别紧急情况,校领导审签《发文审批表》后制发文,但成文也需要在OA上补走发文审批程序。

各单位使用相关发文字号发文,原则上通过OA发文审批程序,由分管领导审签后制发文,加盖公章,并每月报送至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发文人员。各相关单位需要确定1名发文人员专门负责发文,定期参加学校举办公文培训、公文办理内部研讨和接受发文指导。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公文,严把行文、政策、文字、体例这“四关”。公文审核的重点包括:是否需要行文、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需要会签、是否有政策依据、材料是否确实、是否符合公文格式、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主附件是否完整。

第十六条错情通报。学校党政办定期将对各单位发文进行检查并适时进行错情通报,通报情况计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七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校内外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八条校外文件由党政办登记编号,填写公文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校领导批示后办理。校内任何机关或单位收到上级正式公文,或外出开会带回的正式公文,须送党政办登记办理,不得直接签批或传阅。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在收到党政办签转的公文后,不得延误、推诿,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党政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党政办收到校内其他单位呈报的公文时,应进行审核。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的相关部门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公文,党政办应及时送分管校领导批示;党政办按校领导批示意见应尽快转交给承办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公文,党政办有权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送校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政办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二十二条涉密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销毁涉密公文应当按上级要求,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章校内请示  

第二十四条适用于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第二十五条行文格式按《最新国家标准公文格式》行文。

第二十六条请示流程。通过OA校内请示程序,由本单位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七条请示人员。各相关单位确定1名人员专门负责发起校内请示流程,参加学校举办公文培训、公文办理内部研讨和接受发文指导。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审核请示,严把行文、政策、文字要求。审核的重点包括:是否有政策依据、材料是否确实、是否符合公文格式、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主附件是否完整、请示流程内容摘要是否填写。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九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件。

第三十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外语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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