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川外发〔2019〕76号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经2019年6月11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9年6月27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以及重庆市相关规定,依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的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凡是纳入学校管理资金项目以内的采购及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含:仪器设备、软件、图书、教材、资料(含电子资源)、家具、原材料、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工程货物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指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及工程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信息网络类服务、运输服务、货物维修与维护的服务、印刷、出版服务等,工程服务除外。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采管分离,统一归口,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三)采购、管理和监督相分离。
第五条 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和委托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落实经费来源并经过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核实后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需求计划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准确地编制采购需求计划,采购管理部门及执行部门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违规采购。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主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对学校采购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协调。
(二)审定学校采购管理文件及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实施方案。
(四)决定紧急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审定学校“评审专家库”成员。
(六)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七)定期听取采购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工作汇报。
(八)协调集中采购中与上级部门的相关事宜,指导学校采购工作。
第十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组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负责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部门是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接收汇总采购项目,组织采购项目的预算论证,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
(二)按采购审批规定上报采购申请,获得采购方式后形成并下达采购执行单。
(三)根据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入固入库等资料及相关规定办理收、付款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实行归口与业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根据采购项目的专业特点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将采购工作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分工到相应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货物及货物服务项目采购计划的前期论证及归口审查,参与货物类项目采购合同的审阅工作;负责货物类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等手续办理,负责组织货物类(药品、后勤物资除外)及货物类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依据采购执行单号出具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每个采购执行单号单独出据验收报告)。
(二)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纯服务类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纯服务采购计划的归口审查,参与纯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的审阅工作,负责组织纯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三)教育技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并设立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计划的归口审查,参与信息化建设类采购合同的审阅工作。
(四)图书馆是学校图书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数字资源等的采购计划的归口审查,参与图书、数字资源类采购合同的审阅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及工程服务建设项目采购计划的归口审查、参与工程及工程服务采购合同的审阅工作,组织工程及工程服务的验收工作,具体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建设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六)校医院是学校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计划的拟定、组织药品验收,具体职责详见《四川外国语大学药品及医用一次性耗材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三条 采购执行部门是招投标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编制、会审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
(二)接受供应商报名,发售采购文件。
(三)组织开标、谈判、评审、定标等。
(四)发布中标信息、发出成交通知书。
(五)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查、会签、签订等。
(六)各类委托采购项目的委托执行及管理工作(采购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校外代理机构执行的项目除外)。
(七)负责采购工作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八)牵头受理有关采购过程中的质疑,质疑的处理与答复程序详见《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采购办公室不得在未取得采购执行单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采购活动,在执行采购活动中,做到采购执行单、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三位一体”。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部门为各二级院系及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提出项目所指货物、工程、服务的具体、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参与开标、评标并根据评标报告确认中标人;参与合同审阅;负责合同实施监督与管理。
(二)需求部门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在采购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手续,由计划财务处完成支付;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需求部门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尾款或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工作。
(三)成立本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执行招投标采购办公室下达的校内委托采购任务。工作小组人数为三人及以上,组长由各单位一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名单报招投标采购办公室备案,成立了采购工作小组的二级部门方可接受和执行校内委托采购。
(四)二级部门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的委托采购任务,接受学校组织的采购业务培训,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委托采购任务的执行与规范情况。
第十五条 采购监督部门为监察处和审计处,主要职责有:
(一)监察处负责对采购制度的制定,采购活动的执行进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对校内采购过程中的评标、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牵头受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进行处理。
(二)审计处负责审核后勤管理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预算,做到“编审两清”;负责参与货物类采购计划预算的审核工作,负责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负责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立项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需求部门应该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填写对应的采购申请表,其中预算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需求项目应填报《采购申请表<标准样表>》;20万元及以上的需求项目应填报《重大项目采购申请表<标准样表>》。
(二)各归口管理管理部门应对20万元及以上的需求项目出具《重大项目论证报告》。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立项资料,对预算内的项目参照预算执行,对预算外项目提交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计划财务处对审批的采购项目核实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来源。
(五)计划财务处分类汇总后,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实际情况将采购项目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采购类型
第十七条 采购活动分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学校审批两种类型:
(一) 达到以下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市级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4.新建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
(二)对未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购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学校采购。
第五章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谈判采购、竞争性比选、电子协议等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2.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超过10%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6.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
2. 为保证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
3.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
(七)符合下列情形的,应采用电子协议方式进行采购:
预算金额1-200 万元(含200万元)且属于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内的,应采用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
(八)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进行采购:
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发〔2017〕3号)及《沙坪坝区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实施细则(试行)》(沙发改〔2013〕131号)中规定的工程项目。
第六章 学校审批项目的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审批项目的采购方式有校内询价、校内磋商、定向采购、邀请竞价、电商采购、现场采购、校内比选等,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 校内询价: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报价最低者作为成交供应商。
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二)校内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校内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校内磋商方式:
1.服务类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的。
(三)定向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购买货物的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定向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四)邀请竞价:是指学校依法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中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报价最低者作为成交供应商。
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邀请竞价方式:
1.存在建设理念等因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上级文件对特种设备、服务圈定了范围的供应商。
(五)电商采购:是指采购申请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点击购买。
适用于产品功能单一,或电商开发的采购项目。
(六)现场采购:是指采购申请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通过大型商场、实体店直接购买,通过公务卡或转账形式支付。
适用于产品价格透明、类别多样性的采购项目。
(七)校内比选: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校内比选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比选与邀请比选两种采购方式。
第七章 需求编制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计划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做到“三合理、一落实”。
(一)采购预算合理。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的项目预算应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预算准确、合理,且要控制在学校财力允许范围之内,不得超标准采购。
(二)技术指标合理。需求提出的技术指标、服务条件,原则上至少应有三款不同品牌或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要求,应具有可选性和竞争性,不得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产品。
(三)需求时间合理。采购需求到位时间应当充分考虑审批时间、采购执行时间、生产供货时间、安装调试时间、验收时间等因素确定,需求时间须符合市场规律,不得以不合理的需求时间要求采购。
(四)落实场地及管理人员。采购需求部门须提前落实使用场地及管理人员,以及项目执行过程的联系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部门在上报需求计划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立项申请和概算。
(二)技术参数、数量、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报告等。
(三)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申报原则:
采购申请单位按年度预算计划,合理规划采购项目实施时间,在采购申请资料完整、明确、合规、科学的情况下按计划、集中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采购申请。
第八章 采购执行程序及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含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校外代理机构执行的项目)由招投标采购办公室组织执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学校二级部门执行采购。采购执行程序按照以下程序及规定执行:
(一)编制采购文件。按采购执行单内容和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拟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项目预算、采购品目、数量应与采购执行单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文件中的资格要求、技术规格、质量要求、商务要求、由采购需求部门确定,但须符合采购相关法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资格或中标条件。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资格条款与商务条款的合规性审查后,制定采购文件。
(二) 审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拟定完成后由采购需求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复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返回采购执行部门。
(三)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公告。
(四)售卖采购文件。公示后的采购文件的售卖及保证金的收取规定,详见《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项目收费方式及流程相关规定》。
(五)组织开标、评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组织需求部门及评审专家在投标文件收取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需求部门负责人或其委派的现场代表,参加采购会议。
(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采购信息,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批的项目由招投标采购办公室组织执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学校二级部门执行采购。采购执行程序按照以下程序及规定执行:
(一)学校审批类项目的申请、论证、审批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采购文件编制按照第二十三条(一)、(二)规定执行。
(三)学校审批项目的公示
1.公示媒体为四川外国语大学网站或代理机构指定网站。
2.采购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
3.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采购结果公示之日起)。
4.定向采购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信息发布之日起)。
(四)采购评审
学校审批项目的评审,由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或委托代理机构、二级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五)采购项目其他事项
学校审批项目其它事项的程序均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服务校内采购执行细则》(试行)执行。
第九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拟定。需求部门根据采购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及其有效承诺与成交人拟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成交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都须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审核与签订。采购项目合同拟定完成后,由需求部门进行修订复核,并发起合同审阅。校内签章手续完成后,招投标采购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合同公示。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正式合同公示后,由招投标采购办公室完成与合同管理办公室、需求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成交人的合同交接手续。正式合同由以上部门分别保管。
第二十八条 校内委托采购活动若需签订合同的,由执行委托采购任务的二级部门与成交人协商拟定后发起审签流程,完成签订后由招投标采购办公室移交并存档。
第十章 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由需求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协调小组或指定专人全程配合、监督项目的实施。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十一章 验收管理与支付
第三十条 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程序按《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细则》执行、纯服务类采购项目依照《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细则》,原则上委托需求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验收相关资料交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及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需求部门应在接到资产管理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采购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进行支付,其中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尾款根据采购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支付,在项目质保期满后,成交人提出尾款支付申请,经由需求部门与资产管理处共同签署的尾款支付意见,办理尾款的支付。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作,由成交人提交支付申请并经需求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退还支付。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受理有关投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工作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部门、执行部门或采购人员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根据造成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及学校采购制度或者采购工作程序的。
(二)与特定供应商违规串通,抬高或者压低价格,排挤竞争对手的。
(三)与供应商及其销售人员串通,提高采购标准和采购价格,或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供应商串通的。
(七)在有关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向其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报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中标均无效。招标单位没收其保证金,并禁止其三年内参与学校任何采购活动:
(一)投标时提供虚假投标资料,销售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与相关人员串通,抬高标价和商品销售价格的。
(三)向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的。
(五)与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扰乱采购工作正常秩序的。
(六)拒绝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所供产品或者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给使用或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寻衅滋事、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所供产品或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或者初次验收合格的但使用单位在质保期间发现投标人所供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中标人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扣罚中标人尾款,且该中标人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其它项目采购。
(一)工程及工程类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在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其内控办法与实施细则详见《四川外国语大学建设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二)校医院药品及医用一次性耗材的采购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药品及医用一次性耗材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三)应急抢险项目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理由及方案,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四)公务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五)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根据国家相关办法执行。
(六)节能产品的采购按照重庆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四川外国语大学政府采购工作采管分离办法》中,凡与本办法冲突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服务校内采购执行细则(试行)
四川外国语大学
货物、服务校内采购执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控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重庆政府采购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按照《重庆市 2019-202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渝财采购〔2019〕2号,限额标准如下:
(一)协议供货品目内的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 1 万元;
(二)协议供货品目外的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 50 万元。
如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限额标准调整,本办法的限额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校内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申请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的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科学。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利用部门经费购置协议目录1万以下或协议供货目录外,预算金额5 万元(含5万)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无需填写、上报采购申请表,由二级部门负责人审定,自行采购。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利用学校统筹经费购置货物、服务项目都须填写采购申请表,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预算金额5万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或报采购管理部门下单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八条 校内货物、服务采购方式由计划财务处审定,采购方式包括校内询价、校内磋商、定向采购、邀请竞价、电商采购、现场采购等。
(一)校内询价: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报价最低者作为成交供应商。
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二)校内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校内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校内磋商方式:
1.服务类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的。
(三)定向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购买货物的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定向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
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四)邀请竞价:是指学校依法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中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报价最低者作为成交供应商。
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邀请竞价方式:
1.存在建设理念等因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上级文件对特种设备、服务圈定了范围的供应商。
(五)电商采购:是指采购申请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点击购买。
适用于产品功能单一,或电商开发的采购项目。
(六)现场采购:是指采购申请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通过大型商场、实体店直接购买,通过公务卡或转账形式支付。
适用于产品价格透明、类别多样性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 采购执行
第九条 学校货物、服务的按组织形式,分为分散采购、下单采购。
(一)分散采购,指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的协议目录以内1万以下或协议采购目录以外限额5万(含5万)以下的项目采购。
各二级单位原则上应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工作小组,对采购标的物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按校内询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商。
(二)下单采购,是指由采购管理部门下达采购执行单,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完成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二级单位完成采购。
1.校内询价、校内磋商、校内比选、邀请竞价执行程序
(1)按照采购执行单下达的采购方式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
(2)与需求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确认采购文件。
(3)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竞价除外)
(4)发售采购文件。
(5)组织开标、评审。
(6)依据评审结果公示成交结果。
(7)发出成交通知。(归口部门、需求部门、成交人)。
(8)参与合同审签。
(9)移交正式合同。(校办、计财、归口部门、需求部门、成交人)
(10)依据实际情况归档相应资料。
2.定向采购执行程序
(1)十万元以下的定向采购项目直接向意向成交人发出询价单,完成成交通知、合同审签、移交、资料归档。
(2)十万元(含)以上的定向采购项目依照校内磋商执行程序完成采购执行工作。
3.电商采购、现场采购执行程序
(1)由招采办或招采办委托各二级部门按相关规定在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授权的网铺,择优选择,完成电商采购。
(2)由招采办或招采办委托各二级部门在大型商场、专卖商场选择公务卡或转账形式,完成现场采购。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需求部门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等的规定拟定采购合同并发起合同审签流程,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第十二条 校内委托采购项目若需签订合同的,由执行委托采购任务的二级部门与成交人协商拟定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审签程序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监察处负责招标采购中违规、违纪的监督与检查,并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