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留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29     (阅读:)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留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外发〔2019〕54号

 

 

校内各单位:   

 

经2019年4月16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留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9年4月29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留学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学校特设“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留学基金”(以下称“留学基金”)。为规范留学基金管理,提高留学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发布申请通知、学生申请、院系审查推荐、学校评定工作小组评定并公示、学校审批、计财处发放的流程进行。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留学基金用于资助经学校认定的签约校际交流项目及重大国际交流活动。签约项目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类:短期项目意指三个月以内的学习、实习等项目,长期项目意指三个月及以上的学分、学位等项目。具体项目清单由学校当年审定发布。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本留学基金资助对象为参加我校资助项目且项目结束时仍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每年资助总人数为我校全日制统招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1%左右,短期项目资助人数与长期项目资助人数比例为1:1。博士生资助细则参见《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研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第三章第四条的学生,申请资助条件如下:

 

(一)爱党爱国,政治表现良好,在校期间没有任何违纪违规处分记录。

 

(二)综合成绩排名进入本专业全年级前40%,且没有补考科目。

 

(三)学习成绩和外语水平达到国(境)外接收单位要求。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或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奖项的人员。

 

(五)学生本、硕各阶段均享有一次获得本留学基金资助机会。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短期项目学生给予部分或全部国际旅费的资助。学校资助标准为3000-8000元/人次,具体资助金额将依据学生前往的国家/地区、项目时长、项目类别、费用情况等确定。

 

第七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长期项目学生给予部分或全部国际旅费及生活费的资助。学校资助标准为8000-20000元/人次,具体资助金额将依据学生前往的国家/地区、项目时长、项目类别、费用情况等确定。

 

第八条 资助金额均为人民币。最高资助时限为一学年(10个月以内)。同一学生同一项目只能享有一种国(境)外交流资助。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留学基金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留学基金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实施和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牵头,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财处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学校留学基金评定工作小组。学校留学基金评定工作小组每年组织二至四次评审会议,集中审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提出的不同项目资助标准提议,评定最终执行资助标准。学校纪委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定期发布留学基金申请通知。

 

第十三条 所有出国(境)交流学生均需在派出前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院系提交留学基金申请,履行完成出国(境)交流学习一应手续,方有资格申请留学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院系汇总、审查学生申请材料,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并附上学生原始申请材料、院系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的推荐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留学基金评定工作小组对推荐学生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在公示栏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定结果上报学校审定。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根据学校留学基金评定工作小组研究决定的最终资助标准,按项目逐项编制留学基金发放表报计财处,并在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及返校后发放。

 

第十八条 短期项目留学基金在项目结束后按学校相关规定一次性核发。学生须完成项目任务,按时返校,及时提交个人交流学习总结,分享出国(境)经历,并完成其他必要后续任务。

 

第十九条 长期项目留学基金分两次发放。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发放该项目留学基金额度的60%。学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成绩合格,按时返校,及时提交个人交流学习总结,分享出国(境)经历,并完成其他必要后续任务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核发留学基金余下的40%。未达上述要求者,返校后不予核发余下的留学基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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