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外办发〔2017〕47号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研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研修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2017年4月20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7年6月14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
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研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推进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有计划选派并资助博士研究生赴国(境)外进行研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为规范我校博士生国(境)外研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修方式
第二条 研修方式主要包括:
(一)博士研究生赴国(境)外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进修;
(二)参加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思想成熟,身体健康;
(二)国(境)外研修计划应与本人的学位论文紧密相关;
(三)研修回国(境)时间距毕业答辩时间3个月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拟研修单位的语言要求。
第四条 对下述人员予以优先派遣和资助:
(一)已有科研成果公开发表或参与校级以上课题者;
(二)前往学校或科研机构与我校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已经有一定的合作基础或有较好的合作前景,并且得到接收单位同意,获得国(境)内外导师提供的配套资助者。
第四章 研修条件与时间
第五条 研修接收单位应是当前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含港、澳、台等地区的院校),接收导师应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研修内容应是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应以科研指导和科研合作为主。
第七条 国(境)外接收单位应指定一名教授作为导师来指导博士研究生研修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并负责最终考核工作。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国(境)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研修资助项目申请表》,制定详细的研修计划。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进修的时间由学生和国(境)内外导师根据研修任务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进修时间原则上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需向会议提交论文并获得正式邀请函;提交的论文必须与博士论文选题相关;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研修期间所取得科研成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署名单位必须为“四川外国语大学”,并需标注“本研究得到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研修项目的资助”。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 获学校批准赴国(境)外研修的博士研究生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研修费用主要用于国际旅费、接受学校或科研机构学费和生活费补贴。国际旅费是指学校或学生居住地到接受学校所在国家口岸之间一次国际往返机票和城市间交通费,仅资助经济舱的费用;国际旅费在资助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接受学校或科研机构学费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国(境)外生活费生活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
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
286号)的资助标准为上限资助。
第十四条 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研修费用(学校资助部分)原则上不得预支。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由导师填写担保责任书后,以导师名义从学校财务处借款。博士研究生完成研修计划按期返校后持护照、机票、在国(境)外研修评估表和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院办理审核和费用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票据和手续必须符合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要求。
第五章 申报时间与程序
第十六条 受理时间。研究生院每学年集中两次进行评审资助。具体安排如下:每学期教学周第10周的周五前截止受理,第11-12周组织专家组评审,第13周公示报批。具体时间以校历为准。
第十七条 提交申请。申请人员需向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研修资助项目申请表》。
(二)国(境)外研修导师和接收单位的邀请信或正式接收函和有关协议书或说明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研究生院审核,复印件交由研究生院留存)。邀请信应附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或已获得的其他
科研成果的情况证明,须由导师签字确认(原件供研究生院审核,
复印件交由研究生院留存)。
(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研究生院审核,复印件交由研究生院留存)。
(五)《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研修资助项目导师推荐意见表》。
第五章 审议与公示
第十八条 审议评定。申请人经本人导师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再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研究生院接受申请后,将邀请有关专家和管理部门领导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结果公示。评定结果经学校内网上公示五天,若无异议,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若有异议,异议者需提交书面意见给研究生院培养办,经研究生院调查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并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异议者。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派出管理。对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估。博士研究生研修结束返校后两周内(遇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顺延)向培养办提交以下后续材料:
(一)《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研修评估表》;
(二)《四川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研修总结报告书》;
(三)护照首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7年4月20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