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外办发〔2018〕64号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财经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经2017年7月11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通过,学校决定成立四川外国语大学财经委员会,并形成《四川外国语大学财经委员会工作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财经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8年5月8日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
财经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经工作决策的科学、民主、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四川外国语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咨询机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授权审议、论证、评估学校重大财经事项,为学校党委、行政开展财经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工会、纪监、审计、人事、财务、教学、科研、后勤与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校内专家代表组成。组成人员若有变动,由学校财经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财经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财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秘书1人,负责议题收集、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作组,负责研究、审议财经工作具体事项,提出决策建议和方案。
第七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对个别委员调整须经主任委员提名报请学校批准。
第三章 财经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职责具体包括:
(一)审议研究学校重要财经政策的制定、调整和修改的建议方案。
(二)审议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项目审核及统筹,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及其它专项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三)审议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建议方案,并提出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的建议方案。
(四)审议财务预算调整。在每年9月根据收入实现进度及预算执行情况,对少数急需重要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议,并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财务审批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审议预算外项目申请。原则上不受理预算外立项申请,对学校临时安排的重大突发事件,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
(六)审议研究学校融资计划、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投资及重大经济合同、资产处置等重要经济事项的建议方案。
(七)审核拟上学校党委会、办公会的重大经费管理事项,并将审核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办公会审批或备案。
第四章 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采取工作会议方式研究、审议有关事项。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及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但每年应不低于两次。财经委员会会议日期和会议议题草案,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主任审查后确定。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在例会召开三天前,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议题、时间与地点,并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重要议题会前必需组织专题调研。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财经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2/3时方为有效。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为:主任委员在接到议案后3个工作日内,指定专项工作组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研。调研结束后,被指定的专项工作组或委员及时向主任委员汇报,主任委员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委员的意见起草会议提案,经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办公会研究。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涉及委员所在部门的议题时实行回避制。委员会会议需要其他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列席人员,财经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其到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和表决。会议由专人记录,并形成书面记录。财经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议,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传达、落实和归档。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五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成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工作条例规定讨论和处理议案。
第十六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委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十八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的,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3次无故不参会的委员将报请学校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的重大财经合同或事项,相关部门要科学论证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为统一学校财经政策的制定,强化财务管理职责,校内单位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必须与财务处协商一致,报财经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职责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办公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校财经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财经领导小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