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外办发〔2018〕17号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7月4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8年1月18日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以及重庆市相关规定,依照《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的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凡是纳入学校管理资金项目以内的采购及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含:仪器设备、软件、图书、教材、资料(含电子资源)、家具、原材料、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工程货物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指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及工程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信息网络类服务、运输服务、货物维修与维护的服务、印刷、出版服务等,工程服务除外。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采管分离,统一归口,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三)采购、管理和监督相分离。
第五条 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和委托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经过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核实,落实经费来源方可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需求计划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准确地编制采购需求计划,采购管理部门及执行部门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违规采购。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主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对学校采购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协调。
(二)审定学校采购管理文件及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实施方案。
(四)决定紧急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审定学校“评审专家库”成员。
(六)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七)定期听取采购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工作汇报。
(八)协调集中采购中与上级部门的相关事宜,指导学校采购工作。
第十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组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负责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采购管理部门是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接收汇总采购项目,组织采购项目的预算论证,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
(二)按采购审批规定上报采购申请,获得采购方式后形成并下达采购执行单。
(三)根据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入固入库等资料及相关规定办理收、付款事宜。
第十二条学校二级部门均为采购辅助管理部门,其中主要辅助部门为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教育技术中心(实验室管理中心)、校医院等,其部门职责有:
(一)后勤管理处:具体职责详见《四川外国语大学建设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货物类及货物类服务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提供建设方案及金额概算,并提出待采购项目质保期内外的维修维保管理建议及废旧物资设备利旧原则与处置方案,负责组织货物类及货物类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依据采购执行单号出具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每个采购执行单号单独出据验收报告)。
(三)教育技术中心(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对采购需求中网络信息类技术类货物、服务等项目内容进行审核。
(四)校医院:具体职责详见《四川外国语大学药品及医用一次性耗材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五)其他各职能部门:协助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采购执行部门是招投标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编制、会审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
(二)接受供应商报名,发售采购文件。
(三)组织开标、谈判、评审、定标等。
(四)发布中标信息、发出成交通知书。
(五)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会签、签订等。
(六)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七)建立和管理学校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八)各类委托采购项目的委托执行及管理工作(采购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校外代理机构执行的项目除外)。
(九)负责采购工作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牵头受理有关采购过程中的质疑,质疑的处理与答复程序详见《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
招投标采购办公室不得在未取得采购执行单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采购活动,在执行采购活动中,做到采购执行单、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三位一体”。
第十四条采购需求部门为各二级院系及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提出项目所指货物、工程、服务的具体、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参与开标、评标并根据评标报告确认中标人;参与合同审阅;负责合同实施监督与管理。
(二)需求部门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在采购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手续,由计划财务处完成支付。
(三)成立本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执行招投标采购办公室下达的校内委托采购任务。工作小组人数为三人及以上,组长由各单位一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名单报招投标采购办公室备案,成立了采购工作小组的二级部门方可接受和执行校内委托采购。
(四)二级部门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的委托采购任务,接受学校组织的采购业务培训,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委托采购任务的执行与规范情况。
第十五条采购监督部门为监察处和审计处,主要职责有:
(一)监察处负责对采购制度的制定,采购活动的执行进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对校内采购过程中的评标、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牵头受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进行处理。
(二)审计处负责审核后勤管理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预算,做到“编审两清”;负责参与货物类采购计划预算的审核工作,负责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负责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采购项目立项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需求部门应该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填写对应的采购申请表,其中预算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需求项目应填报《采购申请表<标准样表>》;20万元及以上的需求项目除填报《重大项目采购申请表<标准样表>》,还需由各采购辅助管理部门出具《重大项目论证报告》。
(二)计划财务处根据采购辅助管理部门提交的立项资料,对预算内的项目参照预算执行,对预算外项目提交学校决后执行。
(三)计划财务处对审批的采购项目核实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来源。
(四)计划财务处分类汇总后,依据第十八条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实际情况将采购项目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采购类型
第十七条 采购活动分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学校审批两种类型:
(一)达到以下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市级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4.新建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
(二)对未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购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学校审批采购。
第五章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谈判采购、竞争性比选、电子协议等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2.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超过10%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6.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预算金额20 万元以下的项目。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
2. 为保证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
3.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
(七)符合下列情形的,应采用电子协议方式进行采购:
预算金额1-20 万元(含20 万元)且属于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内的,应采用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
(八)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进行采购:
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发〔2017〕3号)及《沙坪坝区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实施细则(试行)》(沙发改〔2013〕131号)中规定的工程项目。
第六章 学校审批项目的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审批项目的采购方式有校内询价、校内磋商、校内比选、定向采购、邀请竞价、电商采购、现场采购等,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校内询价: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以价低作为成交原则。
(二)校内磋商:适用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利用综合评分办法作为成交原则。
(三)校内比选:符合《沙坪坝区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实施细则(试行)》(沙发改〔2013〕131号)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校内比选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比选与邀请比选的校内采购方式。
(四)定向采购:适用于原系统配套使用,或只有特定品牌产品才能满足的采购项目,以谈判的形式组织实施。
(五)邀请竞价:适用于要求特定供应商资格,存在建设理念等因素的采购项目,以价低作为成交原则。
(六)电商采购:适用于线下难以寻找的,或电商开发的采购项目,采用电子平台交易。
(七)现场采购:适用于市场上丰富,价格透明的,类别多样性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务卡或转账形式支付。
第七章 需求编制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计划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做到“三合理、一落实”。
(一)采购预算合理。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的项目预算应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预算准确、合理,且要控制在学校财力允许范围之内,不得超标准采购。
(二)技术指标合理。需求提出的技术指标、服务条件,原则上至少应有三款不同品牌或型号的产品能够满足要求,应具有可选性和竞争性,不得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产品。
(三)需求时间合理。采购需求到位时间应当充分考虑审批时间、采购执行时间、生产供货时间、安装调试时间、验收时间等因素确定,需求时间须符合市场规律,不得以不合理的需求时间要求采购。
(四)落实场地及管理人员。采购需求部门须提前落实使用场地及管理人员,以及项目执行过程的联系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部门在上报需求计划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立项申请和概算。
(二)技术参数、数量、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报告等。
(三)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申报时间的原则:
(一)一般时期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两次,上半年的3至4月和下半年的9至11月;其中计算机类、空调类、办公家具类设备的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采购需求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并根据需求内容性质分别报送至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辅助管理部门(其他服务类项目报送计划财务处、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项目报送资产管理处、工程类及工程服务类项目应由后勤管理处),
(二)特殊时期采购项目。
假期是项目实施的高峰期,为确保“假期项目”的实施,采购需求部门务必在放假前60天之前完成“假期项目”的需求申报(其他服务类项目报送计划财务处、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项目报送资产管理处、工程类及工程服务类项目应由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25天内完成“假期项目” 的审核与申报,并下达采购执行单;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在25天内,完成所有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10天内完成合同审阅及签订工作。
第八章 采购执行程序及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含管理部门直接委托校外代理机构执行的项目)由招投标采购办公室组织执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学校二级部门执行采购。采购执行程序按照以下程序及规定执行:
(一)编制采购文件。
按采购执行单内容和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拟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项目预算、采购品目、数量应与采购执行单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文件中的资格要求、技术规格、质量要求、商务要求、由采购需求部门确定,但须符合采购相关法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资格或中标条件。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资格条款与商务条款的合规性审查后,制定采购文件。
(二) 审定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拟定完成后由采购需求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复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返回采购执行部门。
(三)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公告。
(四)售卖采购文件。公示后的采购文件的售卖及保证金的收取规定,详见《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项目收费方式及流程相关规定》。
(五)组织开标、评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组织需求部门及评审专家在投标文件收取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需求部门负责人或其委派的现场代表,参加采购会议。
(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采购信息,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批的项目由招投标采购办公室组织执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学校二级部门执行采购。采购执行程序按照以下程序及规定执行:
(一)学校审批类项目的申请、论证、审批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采购文件编制按照第二十三条(一)、(二)规定执行。
(三)学校审批项目的公示
1.公示媒体为四川外国语大学网站或代理机构指定网站。
2.采购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
3.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采购结果公示之日起)。
4.定向采购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信息发布之日起)。
(四)采购评审
学校审批项目的评审,由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或委托代理机构、二级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五)采购项目其他事项
学校审批项目其它事项的程序均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拟定。招投标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及其有效承诺与成交人拟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成交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都须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审核与签订。采购项目合同拟定完成后,由需求部门进行修订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返回招投标采购办公室。校内签章手续完成后,招投标采购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合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正式合同完成公示后,由招投标采购办公室完成与成交人、需求部门、资产管理处的合同交接手续。正式合同由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执行部门、采购需求部门分别保管。
第二十八条 校内委托采购活动若需签订合同的,由执行委托采购任务的二级部门与成交人协商拟定后交招投标采购办公室统一签订,或由二级部门签订后交招投标采购办公室存档。
第十章 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由需求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协调小组或指定专人全程配合、监督项目的实施。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十一章 验收管理与支付
第三十条 验收程序详见《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细则》、《四川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需求部门应在接到资产管理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采购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进行支付,其中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尾款根据采购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支付,在项目质保期满后,成交人提出尾款支付申请,经由需求部门与资产管理处共同签署的尾款支付意见,办理尾款的支付。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监察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受理有关投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工作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采购需求部门、执行部门或采购人员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根据造成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及学校采购制度或者采购工作程序的。
(二)与特定供应商违规串通,抬高或者压低价格,排挤竞争对手的。
(三)与供应商及其销售人员串通,提高采购标准和采购价格,或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供应商串通的。
(七)在有关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向其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或报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中标均无效。招标单位没收其保证金,并禁止其三年内参与学校任何采购活动:
(一)投标时提供虚假投标资料,销售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与相关人员串通,抬高标价和商品销售价格的。
(三)向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的。
(五)与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扰乱采购工作正常秩序的。
(六)拒绝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所供产品或者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给使用或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寻衅滋事、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所供产品或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或者初次验收合格的但使用单位在质保期间发现投标人所供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中标人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扣罚中标人尾款,且该中标人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其它项目采购。
(一)工程及工程类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在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其内控办法与实施细则详见《四川外国语大学建设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二)校医院药品及医用一次性耗材的采购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药品及医用一次性耗材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三)应急抢险项目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理由及方案,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四)公务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世间[(五)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根据国家相关办法执行。
(五)节能产品的采购按照重庆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四川外国语大学政府采购工作采管分离办法》中,凡与本办法冲突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工作申报及执行流程
2. 四川外国语大学建设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3.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校审批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4. 四川外国语大学药品及医用一次性耗材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5. 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6. 四川外国语大学合同审签及归档流程图
附件1
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工作申报及执行流程
需求部门向采购管理部门及采购辅助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货物及货物服务(资产处)、工程及工程服务(后管处)、其它服务(计财处)
计财处牵头对采购申请进行立项审批和需求编制
计财处根据审批结果将采购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计财处依据申报后获批的采购方式向招采办下达采购执行单
招采办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程序组织采购执行工作
招采办依据采购结果牵头组织合同签订工作
招采办将正式合同移交采购需求部门与成交人执行
资产处或后管处依据供应商提交的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结论
计财处根据合同约定及验收结论支付款项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负责的工作将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并归档档案馆
附件2
四川外国语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依据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依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渝办发〔2010〕12号)、《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四川外国语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工程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采取公开招标。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采用校内采购方式。
3. 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直接发包给入库承包商。
4. 1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万元)的,后勤管理处自行实施。
第四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
1. 新建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2. 新建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采取校内采购。
3. 维修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执行政采程序。
第五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
1.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
2.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50万元),采取校内采购方式。
3.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招采办的委托按照后勤管理处分散采购实施细则实行。
第六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条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
第七条应急抢险项目采购
1.应急抢险项目是指已经或预计将发生险情,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同时要满足必须立即进场施工要求的项目。
2.应急抢险项目由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提出立项建议,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3.应急抢险项目施工队伍由相关实施部门指定。
4.相关实施部门拟定包含项目概况、估算价格、计价原则等内容的应急抢险救灾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对采用校内竞争性比选的工程建设项目,校园建设工作委员会牵头考察后,邀请不少于三家的投标单位。
第九条学校工程建设专家库中,后勤管理处提供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校内外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必须有一名懂技术的业主代表作为专家参与评标。
第十条结算管理
1.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新建工程除外),按月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新建工程如需支付预付款,原则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 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完工后结算。
3. 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
4. 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初审金额的80%;复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97%;质保期满付清尾款。
5.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次退回,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内审批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内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招投标采购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并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校内审批采购项目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学校招采办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入选条件
第六条入选校内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或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学校招采办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学校招采办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本校或其他高校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我校招采办自我推荐,其他企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评审专家资格证明,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或资格证明。
第九条凡经学校招采办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学校招采办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证》。
第十条学校招采办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学校招采办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在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招采办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采购制度及相关项目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泄露任何评标信息及有关商业秘密,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学校招采办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招采办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学校招采办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招采办对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监察处使用抽取工作分离。
第十七条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办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监察处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校内审批项目评审专家。特殊情况下,经招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八条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选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十九条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校内审批项目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学校招采办、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必须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有意隐瞒专家库资源。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招采办将取消其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监察处要对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我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评审费
第二十七条校内审批项目评审专家的评审费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执行的采购项目,其专家评审费由代理机构按规定发放。
附件4
四川外国语大学
药品及医用一次性耗材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办发〔2010〕56号、渝办发〔2011〕36号、渝教办体卫艺函〔2011〕73号等文件要求“高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进入重庆市药品交易所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和《四川外国语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机构设置:成立医院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医院院长
成员:药房负责人、临床主任、护士长、药房库管员、药房验收员
二、组织与管理:
校医院药品及医用一次性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管理,审计处、纪委监查处进行监督。原则上,由校医院实施采购。
三、 采购原则:
为保证校医院药品及医用一次性耗材采购顺利进行,满足全校师生用药需求。药品及医用一次性耗材采购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采购:以满足“两票制”为前提,网上采购为主,网下配送为辅。
1.网上采购:以重庆市药品交易所网上进行药品采购为主,药品的规格、剂型、生产厂家能满足校医院临床需要的情况下,网上有的药品及一次性耗材,且满足“两票制”的,必须在网上进行采购。
2.网下配送采购:出现下列情况,实行网下配送采购方式。即:①网上药品不能满足“两票制”的,临床必需的;②网上没有的药品;③临床急需的、无法及时网上采购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必须严格控制网下采购药品量。
3.配送药品公司相关要求:供货单位必须按照校医院下达的计划单和要求进行供货,供货及时,保证药品的数量和质量,且送货单数量和价格与发票相符,发票和送货清单需加盖公司鲜章。否则,校医院拒绝验收入库,签字付款。
四、 采购工作流程
校医院根据临床需要拟定药品及一次性耗材计划单(原则上每月两次批量计划)。纸质计划单应在药房主任、校医院院长签字后同电子计划单一并报学校计财处,计财处应在两天内将计划单审批后,委托校医院实施采购。急需药品、寒暑假期间,经医院负责人、药房负责人同意后,可先行采购,然后完善计划单上报手续。
采购的产品由校医院直接验收,入库单由验收人签字确认后库管员入库,采购员网上确认收货。
发票由验收员核对后,经药房、医院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处付款。如果一次性付款超过20万,同时需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处付款。
五、 监督管理
采购活动过程记录必须及时送交招采办备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委托采购任务的执行与规范情况。
六、 本实施细则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四川外国语大学医院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5
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规范学校物资设备验收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购置的方式获得,包括仪器设备、软件、图书、教材、资料(含电子资源)、家具、原材料、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物资设备的验收,工程及工程服务类除外。
第三条在物资设备验收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务分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采购与验收工作、验收与使用管理、使用与记账等环节,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四条验收规定
1.到货检查
物到达现场后,由采购需求部门人员,供应商代表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双方签字确认,与合同不符的,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拒收,并及时书面反映到采购管理部门。
2.验收申请
到货检查合格且供应商安转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表格式见《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申请表》模板),经需求部门确认后再提交验收。
3.组织验收
(1)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资产处委托需求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验收,验收过程应有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参与,作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并随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2)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主持,计财处、审计处、使用单位、技术专家、物质设备科及招投标采购办公室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3)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资产处处领导主持,学校分管校长、计财处、审计处、使用单位、技术专家及物质设备科、招投标采购办公室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4)开展专业技术性较强物资设备验收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验收需有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第三方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4.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由需求部门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项目委托验收表》交资产处,再由资产处出具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验收工作完毕。
(2)验收时发现货物虽与合同约定相符,但验收时发现问题,若该问题不影响其正常使用,验收小组应在验收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供货商整改完毕并由验收小组确认合格后,才准予通过验收;
(3)验收时发现货物虽与合同约定相符,但验收时发现问题,若该问题已导致货物不能满足用户需求,验收小组应将验收结果定义为不合格。
(4)验收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验收小组应将验收结果定义为不合格。
第五条对未按本细则进行验收和按本细则界定为不合格的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项目,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条学校监察负责对物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录:1.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流程
(资产处集中组织验收)
2.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申请表
3.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项目委托验收表
附录1
四川外国语大学货物及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流程
(资产处集中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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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完毕后,使用单位先进行初步检查,包括外观、数量、规格型号、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情况等,双方签字确认,与合同不符的,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拒收,并及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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