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12-25     (阅读:)

 

川外办发〔2018〕7号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2018年1月3日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

法(修订)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8年1月10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培育研究生教育教学优秀成果,促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能力的提高,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以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教研〔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改项目”)是指由我校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及其实践项目。研究生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及其管理,旨在鼓励全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者围绕研究生教育面临的重大、难点或热点教学问题,展开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践。

 

第三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由我校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项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主要范围是研究生教育不同类型(学术型、专业型)、不同层次(硕士、博士)、不同培养方式(全日制、非全日制)中的教育教学问题。

 

第五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主要内容分为四个方面:

 

1.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总体研究与实践,主要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中具有共性和综合性的课题;

 

2. 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改革与创新的研究与实践,综合改革研究及其实践;

 

3. 研究生教学管理改革与实践,主要是探索适应新时期研究生培养和教学改革的教学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方法与手段;

 

4. 研究生教学支撑体系的探索与实践,包括协同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研究生教育创新等。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六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按选题价值、拟解决问题的范围、影响大小等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1. 重点项目是指对行业研究生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2. 一般项目是指根据本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研究与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按照“团队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服务发展、培育成果”的原则,每年开展1次申报评选工作。

 

第八条  申报研究生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项目主持人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或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

 

2. 项目注重实际应用推广,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教学、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实践指导作用与应用推广价值;

 

3. 项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4. 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组织初审和推荐,且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主持申报:

 

1. 拟申报项目已获得校级及以上立项支持;

 

2. 拟申报项目已获得校级及以上有关奖励;

 

3. 所主持其他校级研究生教改项目尚未结题;

 

4. 项目或项目主持人受到撤项处理,撤项时间不满两年。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研究生教改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得同时参研三个及以上研究生教改项目。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每个项目设一名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所承担的研究生教改项目的管理与质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1. 项目申请人根据学校当年申报通知,填写项目申请书,并向所在部门提交;

 

2. 项目所在部门组织初审和推荐;

 

3. 研究生院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4.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项目进行会议评审;

 

5. 研究生院对评审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网上公示;

 

6.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7. 研究生院下达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发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研究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项目所在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研究时限过半时,研究生院组织对立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教改实践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绩效等。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若项目名称、项目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时限需要进行调整,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项目调整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对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学校对该项目予以终止或撤销并收回已拨经费。

 

第十八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凡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立项及经费。

 

 

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向研究生院提出结题申请,同时提供研究总结报告、成果附件及其他可以证明其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对申请结题项目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5名具备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项目主持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相关材料送研究生院存档。项目通过结题,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补充相应成果、完善相应材料后,在1年内再次申请结题验收。对研究时限已满、但仍未能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结题申请,说明延期理由与后续研究计划。经研究生院同意后,项目可延期1年,但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延期两次仍未能结题的项目给予撤项处理。受到撤项处理的项目主持人在未来两年内不能申请主持新的项目研究生教改项目。

 

第二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 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 研究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或应用推广价值;

 

3. 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 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七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投入专项经费资助研究生教改项目建设。资助额度为重点项目2万/年,一般项目1万/年。资助时限为两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 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购置费;

 

2. 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举行的会议费;

 

3. 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进行的调研差旅费;

 

4. 建设过程中聘请专家诊断、指导、讲课等专家咨询费;

 

5. 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6. 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费;

 

7. 项目实施中的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8. 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教学辅助设备与运行维护等设备购置维护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9.其它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由项目主持人规划。项目主持人经费报销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审签,项目组其他成员由项目主持人审签。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把项目资助经费挪作他用,不得将资助经费用于与项目研究及实践无关的开支。

 

 

第八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教材、论文、调研报告、软件、数据库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三十条  对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研究生院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中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研究生教改项目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三十一条  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已结题的研究生教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编、召开研究生教改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等方式,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外语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川外办〔2011〕4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验收和经费使用等管理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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