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财务审批规定》的通知
2017-10-23     (阅读:)

 

 

 

 

川外办发〔2017〕78号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财务审批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财务审批规定》于2017年9月26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财务审批规定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7年10月23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财务审批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审批、落实财务收支全面预算管理、控制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项目、经济标准与收益分配的审批程序

校内各部门在新增收支经费项目、新增或调整经费标准、制定收益分配等经济利益方案时,须事先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由计划财务处对这些方案进行效益、成本、资金压力评估和合规性审查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并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定后,方能执行。经审查确须纳入当年校内财务预算的,按照预算调整的程序调整相应经费预算。

二、年度预算经费分配审批程序

经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和各部门预算年度的事业发展计划,在三月底前,编制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学校财经委员会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方能执行。

预算经费一经分配,非经上级机关追加或追减,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须调整的,计划财务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执行。对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总量控制的预算支出,不得调增。预算调整5万元以下的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执行;预算调整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须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能执行;预算调整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须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方能执行。

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审批程序  

经相关经济交易程序确认须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时,由业务所属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报计划财务处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审签,其中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再报学校法定代表人审签。

业务所属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对合作方的资质、技术条款进行审核。计划财务处协助业务部门对相关经济条款进行审核。

合同签订涉及政府采购或须要招投标的,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借款审批程序

借款(含预付款)须部门行政负责人、财务处长或其授权副处长签字同意方能借支。超过5万元的报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签、超过10万元的报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超过50万元的报由校长审签。纳入公务卡管理规定的经费使用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借款,特殊情况须财务处长或其授权副处长签字同意方能借支。借款中含涉税事项的,须按税法规定执行。

  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经费使用严格按“事权、财权和责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经费主管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签字审批(部门创收经费须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部门党政负责人会签)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方能报销。预算外经费开支须通过预算调整程序后,方能报销。

经费报销5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签报销;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须报部门主管校领导审签方能报销;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方能报销;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须报校长审签方能报销。

  六、经费报销审批责任

  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经费报销业务的真实、合规、完整性以及经费执行进度负责。  

财务处长重点审查资金支付的合理性、涉税事项和例外事项,并对资金的优化配置负责。

会计重点审核单据(含协议、合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报销的费用是否符合预算经费使用范围和额度,是否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报销管理的要求;以及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七、债务性资金筹集审批程序

  债务性资金筹集由计划财务处拟定筹资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再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如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债务性筹资审批程序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八、银行账户开立审批程序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经财务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能开立。如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银行账户开立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九、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对外投资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校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经计划财务处审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后,再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经资产处、计划财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再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资产处置经资产处、计划财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十、请各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若违反本规定,监察处、审计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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