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1-12-09   审核人:fangjie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学校保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学校信息管理部门反映,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图书馆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干部任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及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十)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将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  

(二)校刊;  

(三)校内广播、电视;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五)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六)新闻发布会;  

(七)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八)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宣传资料;  

(九)综合档案室查阅文件;  

(十)其他便于各类主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发文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综合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将组织新生和新聘教师学习和培训。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变更后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四川外语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但须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四川外语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申请人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应由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重庆市教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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