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升学校信息工作质量,畅通学校对外信息通道,实现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常规化、制度化,推进全校信息工作上水平,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信息报送工作质量系数统计办法》(〔2021〕—96)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是上级单位了解学校工作、掌握学校动态的重要渠道,是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增进了解、加强交流、展现亮点的重要载体。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是掌握工作主动权的关键。
第三条信息报送是指信息员收集、整理或撰写信息,经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根据不同类型,向学校信息工作部门报送信息。
第四条信息报送工作应当坚持精准把握、真实可靠、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是校内信息报送的管理机构,对校内各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校内各单位须确定一名信息员,处理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信息的种类
第六条我校主要涉及的信息种类有:
(一)调研信息。主要为上级部门和领导提供决策咨询,瞄准各级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基层一线面临的焦点问题、师生面临的难点问题,包括高校党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方面信息,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困难、意见建议,以及国内外经验做法。注重反映校情民意、思想动态,基层各界的建议、意见等。
(二)经验交流信息、专报信息。主要包括学校各项工作的经验、成效,包含提出的新思路、实行的新举措、总结的新经验、取得的新成就,以及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开展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措施、成效和启示;主要领导同志署名文章。
(三)热议信息。主要反映学校师生员工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重大社会事件、突发事件、热点事件的反应。
(四)要情信息。主要反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传达学习贯彻情况;学校、学院、部门、附属学校等单位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开展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重要的学校事业发展动态;辅助上级、地方决策参考信息;国内外经验交流。
第三章 信息报送原则
第七条真实性原则。信息报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真实反映学校、各学院(部门)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的新成效、新经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新思路、新建议,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时效性原则。信息报送高度重视和着力增强紧急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各学院(部门)要对各类信息的处理具备强烈的敏锐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快信息收集、处理速度,切实做到在第一时间报送紧急、权威信息。
第九条统筹性原则。学校信息工作部门既要实行信息工作归口管理,又要加强协作配合,逐步建立信息工作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针对性原则。围绕当前社会、教育界的热点问题,学校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重点、难点工作,在甄选信息的同时,坚持开拓创新,使信息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第四章 信息报送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发布要点。根据教育部、重庆市委市政府、教育工委、市教委在一定时期内发布的信息报送重点、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时下发信息需求要点,增强信息收集编报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信息报送。各学院(部门)信息员收集、整理或撰写信息,经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根据不同类型,通过OA办公系统,向党政办报送信息,涉密信息按照保密工作规定报送。
第十三条信息加工。学校党政办对信息员上报的信息按照主题鲜明、内容完整、条例清晰、文字精炼的要求进行汇总、甄选。其中,党政办编辑、核实后按要求向上级单位报送。
第五章 信息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建立培训和交流制度。加大对信息员的培养力度,通过专题培训、业务研讨、联合调研等多种方式,建立良好的工作交流和学习机制,提高信息员的综合素质和信息报送质量。
第十五条建立重要信息约稿制度。学校信息管理部门,针对重要工作进行针对性约稿,应约单位和个人要按要求组稿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党政办对稿件开展信息核实,有关单位须按要求及时核准回复。
第十六条建立信息工作例会制度。通过召开信息员工作会议,沟通信息,互通有无,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发布信息报送要点等,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第六章 信息反馈与通报
第十七条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构建信息供需双方沟通交流的有效平台,不定期摘编下发优秀信息,供交流参考;及时向信息报送单位和个人反馈信息报送和采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建立信息工作通报制度。每个季度总结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肯定工作成绩,指出问题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并印发《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建立信息工作计分制度。按照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信息报送工作质量系数统计办法》要求,制定学校信息工作质量系数统计办法,对学校部门、学院分两类进行信息工作分类排名,并定期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