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印发《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7-10     (阅读:)

 

四川外国语大学

 

关于印发《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外发〔2019〕83号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经学校2019年7月2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9年7月10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

 

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校特色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渝教发〔2018〕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学科是指通过规定程序择优遴选,并由重庆市教委批准立项的市级重点学科和由我校批准立项的校级重点学科。本办法所称的一流学科是指在市级重点学科中符合重庆市一流学科认定标准,由重庆市教委通过规定程序认定市级一流学科。

 

第三条     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的建设及资助周期为5年,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及资助周期为3年。除特别说明外,下文中市级重点学科、市级一流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统称为“重点学科”。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不断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     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设置和申请。

 

第六条     根据发展需求、学科基础和特色,学校对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分类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院系和学科点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统筹与管理的责任主体,由学科建设规划办公室代表学校开展重点学科管理和运行工作;院系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院系学科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学科点带头人是引领、推动重点学科发展的重要力量,负责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协助院系开展学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方案;

 

(二)  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适时优化和调整重点学科结构和布局;

 

(三)  指导各院系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监督方案落实并取得实效;

 

(四)  选聘重点学科带头人;

 

(五)  组织各院系开展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六)  落实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学科建设及管理需要;

 

(七)  向市教委、市学位办定期汇报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八)  研究处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各院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成立学科学术委员会;

 

(二)  制订本院系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  落实本院系重点学科内涵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

 

(四)  审定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预算,对建设经费在学科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平台等方面进行合理配置;

 

(五)  向学校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六)  向学校定期汇报重点学科建设进度、建设成效及经费使用绩效等情况;

 

(七)  开展学科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等的材料组织和自评推荐工作;

 

(八)  设置学科秘书,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

 

(九)  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他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是引领、推动重点学科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主要职责是:

 

(一)  指导本学科制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  凝聚一支结构合理、团结协作、能力优势互补的学科人才队伍;

 

(三)  推荐学科方向带头人;

 

(四)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工作;

 

(五)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提出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

 

(六)  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

 

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的申请与遴选按照市教委印发的《重庆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渝教发〔2018〕3号)及当年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

 

(一)申报条件

 

1.    未被纳入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给予支持和建设;

 

2.     申报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或是已被学校纳入规划、重点培育建设的学科;

 

3.    已形成2-3个较为稳定、具有特色的学科方向,且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持续发展潜力较大;

 

4.    已形成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团结协作,具有开拓进取精神且相对稳定的学术队伍;

 

5.     学科带头人教学和科研水平突出,具有创新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6.     申报学科有较好科研基础,创新能力强,承担有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已形成一批水平较高研究成果;

 

7.    有较先进的实验设备、较完备的实践教学条件,较齐全的图书资料,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

 

(二)遴选程序

 

1.    所在院系根据重点学科申报条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报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学科建设规划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评审结果公示;

 

3.    学校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

 

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的考核与验收按照市教委印发的《重庆市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渝教发〔2018〕3号)及当年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

 

(一)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与验收通过中期考核及终期验收的方式进行。

 

(二)中期考核重点检查各学科对申报的中期建设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组织管理、经费投入和相关条件保障的落实到位情况,采取专家评估的方式进行。对未能通过中期评估的校级重点学科,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重点学科资格的处理。

 

(三)终期验收以《四川外国语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报书》内容为依据,主要包括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科学研究和标志性学术成果产出情况、高层次人才培养情况等主要建设内容的绩效,以及经费使用与管理、学校组织管理情况等。终期验收采取聘请校外专家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验收结果将作为遴选下一轮校级重点学科和推荐市级重点学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费投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市级重点学科和一流学科原则上按1:1投入配套经费(未获得市级经费支持的立项建设市级重点学科由学校按照市级相应类别给予经费投入);学校对校级重点学科按每年20万投入建设经费,对校级重点学科(立项建设)按每年10万投入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平台条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

 

(一)学术队伍。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安家费、科研奖励、科研启动金等)、学科和方向带头人以及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培训费、科研奖励等)。其中,学科和方向带头人以及青年学术骨干的科研奖励经费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20%,当年划拨具体经费数额由学校绩效工资领导小组确定。

 

(三)科学研究。主要用于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也可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研究的开放经费。

 

(三)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提升研究生的创新研究意识、研究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支出,资助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或学术交流,用于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四)平台建设。主要用于平台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保养维修、图书资料、数据库等方面的支出。

 

(五)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经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会议费、差旅费、住宿费等;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举办学术讲座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经费要根据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经费开支须经院系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报销。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各院系应按学校财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编报有关的报表,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校专业学位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协调开展专业学位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专业学位建设水平,我校将专业学位建设纳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其设置和申请的名称和代码按照《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2011年)》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外国语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川外办发〔2016〕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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