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9-07-18     (阅读:)

川外发〔2019〕88号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修订)》经2019年7月12日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9年7月18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

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和《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手册》,参考《四川外语学院学生运动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学生艺术团”)以提高全校文化艺术水平,培养文艺骨干,推动群艺活动的广泛开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并为国家培养高水平艺术人才为目的。

第三条学生艺术团要加强思想教育,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艺术成绩,为学校争光。

第四条学生艺术团由校团委负责组建、训练、参赛、参演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学生艺术团

第五条学生艺术团的分类

根据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委、团市委举办的比赛项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分类。

(一)重点代表团

即我校已初步形成传统特色,并有能力在市级以上比赛中争夺优胜成绩的代表团。重点代表团实行全年训练制度。

(二)非重点代表团

即有一定基础,广大学生又喜欢的艺术门类代表团。非重点代表团按需组队,采取赛前短期集训的办法。

(三)重点代表团与非重点代表团由校团委根据教练员、成员素质和有关艺术比赛成绩确定。

第六条重点代表团成员名额

(一)根据重庆市教委及相关比赛规程的具体规定,确定各重点代表团成员人数。

(二)成员资格的认定由校团委、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负责,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校团委将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成员的调整

(一)每学年根据成员的艺术水平和思想表现进行调整,优胜劣汰,在学生艺术团中形成竞争机制,调整后的名单报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和各院系备案。

(二)专业成绩较差者、有违纪行为者取消成员资格。

第八条艺术团训练课程的时间安排

在不影响学生主干课程学习的情况下,利用课外活动时间进行训练。常规训练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2次,每次2课时。比赛前、演出前安排集训4周,每周6次,每次4课时。

第九条对参加市级以上比赛、演出的规定

(一)市级以上比赛、演出的组织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委、团市委及其对应的中央部委。

(二)重点代表团按计划必须参加市级以上的比赛、演出。

(三)非重点代表团参赛、参演由校团委报学校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参赛、参演。

(四)学生艺术团参赛、参演经费由学校特支。

(五)获得优秀成绩的教练员、成员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重点代表团成员的加分办法

第十条艺术实践类选修课

(一)针对各代表团学生开设艺术实践类选修课,根据其进入艺术团训练实践的长短可在毕业时可充抵2-6个学分。

(二)选修课成绩由教练员根据成员的平时表现和艺术水平评定其学期或学年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并及时报教务处和校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学习成绩基本分

(一)(本科)成员每学期(除选修课外)的全部课程成绩设置30%的基本分,以单科百分制为例,其计算方法为:实际考分×0.7+30基本分。连续两年参加重点代表团并获得市级以上比赛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以上表彰者,毕业时非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公共外语成绩或外语专业学生的专业外语成绩分数可在普通学生合格基础上降低5分。

(二)(本科)重点成员(即:在全国性比赛、演出中获得规定奖项或表彰的成员和在市级比赛、演出中表现特别突出的成员),成绩基本分可适度放宽至40%,但所使用课程不超过三门(含三门)。连续两年参加重点代表团并获得市级以上比赛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以上表彰者,毕业时非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公共外语成绩或外语专业学生的专业外语成绩分数可在普通学生合格基础上降低10分。

(三)研究生成员参照学校现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以下任一情况的学生不享受重点代表团的待遇:

(一)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课成绩未达45分者。

(二)不积极参加训练,缺训课时达1/3者。

(三)未获得市级以上比赛三等奖或市级以上表彰者。

(四)自动离团者。

第四章 教练员

第十三条各代表团的教练员由校团委聘任。

第十四条教练员必须品行优良,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胜任相关艺术门类的训练、比赛和演出工作。

第十五条教练员要善于学习,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训练水平。重点代表团的教练员应结合成员的实际情况和市级以上大学生比赛、演出计划,科学制定年度训练计划和学期训练计划;非重点代表队的教练员应结合成员的实际水平和本门类的艺术规律,科学制定集训计划。所有教练员都应认真备写课次训练计划,并按计划实施训练。

第十六条参赛、参演后,教练员应将集训计划、参赛(参演)总结、参赛(参演)成员名单、成员获奖证书复印件及节目单等各一份交学生艺术团负责人审核并存档,否则不予报销参赛、参演经费。

第十七条每学期末,重点代表团的教练员应将将本学期训练计划、训练总结、成员名单(含院系、年级、班级、学号)等各一份交学生艺术团负责人审核并存档,否则不予发放相关训练补助。

第十八条内聘教练员的训练按每次60元给予补助,外聘教练员的训练按每次200元给予补助。赛前集训补助在教练员上交第十六条所列文件后一次性发放。重点代表团常规训练补贴在教练员每学期末上交第十七条所列文件后一次性发放。凡我校学生艺术团参加相关比赛、演出获得规定名次或表彰的教练员,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职工表彰奖励办法(试行)》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教练员负责本艺术门类或本节目组其他事务性工作的管理。

第五章 成员

第二十条凡本校统招学生,有一定艺术水平及培养潜质、思想品德好、学习努力者,都可申请,并经有关测试达到标准后加入学生艺术团。

第二十一条严格要求自己,训练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艺术业务水平,立志为学校争光。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为搞好校内艺术活动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爱护国家财产,完善训练器材和舞台设备的借还手续。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生艺术团管理条例,尊重教练,搞好团结,认真完成训练、比赛和演出任务。

第二十五条成员非集训期训练按5元每次给予补助,集训期按10元每次给予补助。参赛、参演前集训补助在比赛、演出结束后由教练员造册并经学生艺术团负责人审核后一次性发放。重点代表团常规训练补贴由教练员期末造册并经学生艺术团负责人审核后一次性发放。学生艺术团参加相关比赛、演出获得规定名次或表彰的成员,由学生艺术团按实际情况向学校申报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重点代表团成员享受相应待遇。非重点代表团成员的待遇视比赛成绩而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2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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